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证的;(二)已经检查、拘留、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偿还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后,不应依法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义务的情况。
如何向法院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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