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平,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2008年11月25日因涉嫌伪证犯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丁连合,男,1951年1月8日出生。2008年12月1日因涉嫌伪证犯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11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09年1月20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平、丁连合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平、丁连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邵XX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后,高*平于2007年9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侦查询问时证明邵XX案发当日一直在其家中帮助盖房子没有作案时间,并指使丁连合冒充他人作证人,证明邵XX没有作案时间,致使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邵XX。邵XX被释放后一直逍遥法外。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邵XX参与了殴打苑XX的事件,现邵XX已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在逃)。
被告人高*平、丁连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邵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在调查邵XX的姨妈高*平时,高*平证明邵XX案发当日在其家中帮忙盖房子,没有作案时间,同时并安排丁连合冒充其丈夫作伪证,证明邵XX没有作案时间,致使邵XX被释放,至今逍遥法外。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明邵XX参与了殴打苑XX的事实。现邵XX已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正在对邵XX追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平的供述:我是邵XX的四姨,因我家盖房子,我外甥邵XX从今年7月初到我家帮忙,农历七月十五这天他一直在我家帮忙盖房子没有离开过我家,吃过晚饭就和我儿子一起住在我村丁福财家。
2、被告人丁连合的供述:我是邵XX的姨父,今年农历七月上旬我家开始盖房子,邵XX七月初到我家帮忙的。农历七月十五日那天我没有停工,邵XX一整天都在我家,未离开过我家,那天晚上我和家人也都在家了,农历八月份他才离开我家的。
3、被告人丁连合的供述:我是来投案的,我以前向公安机关作伪证了,我冒充我弟弟说假话了,我弟妹高*平(我弟弟的妻子)对我说:“台前公安局来找我和你弟弟了,了解俺外甥邵XX的情况,你弟弟不在家,你就说你是你弟弟,对公安局说今年农历七月十五日邵XX一整天都在她家帮忙盖房子了”。
3、证人王XX的证言:2007年农历七月十五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和邵集村的邵XX、于XX(外号“老黑”)打了清水河潘-集村的一个男的,具体叫什么不知道,是用木棍子打的。
4、证人邵XX的证言:农历七月十五日,我从我四姨家回到我老家看我爷爷,晚上六点我就搭车回到我四姨家,晚上九点左右,王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揍个人,我没有去,就把电话挂断睡觉去了。
5、证人丁XX的证言:我是邵XX的四姨父,我村就我自已叫丁XX,我没有接受过台前公安人员的调查询问,是我妻子高*平告诉我三哥丁连合替我去高码头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我不知道邵XX农历七月十五日那天在不在我家,我在烟台打工了。
6、证人苑XX证言:农历七月15日晚上,我被四个男人用木棍打伤了,打我的人有尖X堆村的王XX,还有他侄子,有邵集村的小强(邵XX),另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
7、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于XX“老黑”和强子(邵XX)、王XX在于X家时,王XX的妈打电话提到打架的事,王XX想去投案,于XX说:“如果说出去谁打的就治死谁”。后来听于XX说:他们揍潘-集的人了,揍的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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