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号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其设置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进口下列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进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单台(单批)机电产品的用汇不足十万美元的;
(二)用于生产和维修的零部件;
(三)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使用过的机电产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行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凡涉及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招标方案,一并报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在进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前,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拟定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统一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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