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能否受版权保护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文体,“时事新闻”是客观事实在“新闻”文体中的表现。著作权法中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是指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受合并原则限制的非原创性表达;其次,时事新闻与普通作品的区别在于,以视觉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的可能性小于以文字方式表达。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图片报道、图片报道、音像报道和其他视觉表现形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未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时事文章,未经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作者不得发表、广播外,不得侵犯。”本节是关于“时事文章”的合理使用。既然《著作权法》应该规定“时事文章”的合理使用,显然是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否则,关于“时事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多余的。可见,在现行法律中,与“时事新闻”不同,“时事文章”是著作权法应保护的对象,近年来,随着媒体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趋激烈,而新闻报道也越来越多地融入到媒体自身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和价值判断中,包括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应当标明他人采编时事新闻的来源;未注明转载作品作者或者原报来源的,转载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到目前为止,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已经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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