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限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存在冲突。股权出质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股权质押金额发生变更,出质人、质权人或者股权质押地公司名称(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与登记事项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质押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质押合同的修改书或者补充合同;出质人、质权人或者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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