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事件经过】
眉山警方介绍,经过违法处理系统查询,该车从2013年6月19日开始违法,到2016年4月14日累计违法94次。主要集中在省道106线,以及江西、福建等地高速公路。交通违法以超速为主,另有闯红灯、不按规定停放等行为。记者了解到,眉山市从5月25日启动为期3个月的交通治乱攻坚行动,严查机动车违法行为。这辆眉山牌照的越野车,因多次违法行为,之前已被眉山警方盯上。5月27日,该车进入眉山城区境内后,警方随即布控,在省道106线眉州大道超限超载检测新义站,将其拦下。
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对该车进行暂扣,责令驾驶员在15日之内清除所有违法行为,并吊销驾照,2年内不得申领。“除了441分记分和近3万元的罚款外,该车逾期未年检,脱保3年,还将面临双倍交强险的处罚。”
【法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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