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员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就是不立案
时间:2023-08-08 14:14:38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需犯罪嫌疑人亲自证实,侦查机关立案。对于一个案件,能否立案刑事,关健取决于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以刑事立案。至于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逮捕,但不会影响案件立案。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也不会撤销。司法机关将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逮捕,包括在线通缉。抓不到犯罪嫌疑时,案件不予撤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的地区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向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应立案而不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是从立案开始的。因此,一旦发现预备犯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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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犯罪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迅速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法定立案条件进行准确、及时立案,积极开展侦查或审判活动,发现、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一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刑法的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对应该按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当成一般治安案件来办,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特别是极少数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有明确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显而易见的案件,应当立案就是不立案,这是对刑事立案权的典型滥用。据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消息报道,中国检察机关1998年至2002年在刑事诉讼监督上,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5585件,有效地监督了刑事立案权的滥用。

例如四川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得忠徇私枉法案、碗厂镇派出所所长史少武玩忽职守案。家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少女小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社会关系广泛的龙强。龙强答应将她介绍到某宾馆去当服务员,当着小红的面,龙打电话给该宾馆的经理田志谋,约定2004年3月3日见面。龙强为何如此热心呢?原来早在今年2月,一个叫周涛的男子就找到龙强和田志谋,要他们帮忙找小姐。为此,田冒充五通桥区某宾馆的经理,与龙一起演起了戏。3日上午,龙强、小红与周涛、田志谋见面,周涛与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老板何西南联系,说自己已找到货了。电话中,何同意付周等人介绍费2000元。田见已找到买主,又骗其可以到某休闲山庄当服务员。但是,小红并未被带到所谓的休闲山庄,而是被直接带到了何西南所开的清溪夜总会。随后,众人凶相毕露,强迫小红留在夜总会上班,并逼她签下了欠何西南2500元的欠条。尔后,小红又与何签订了所谓的招工合同,承诺以自己今后6个月内卖淫所得偿还借款。何对货基本满意并支付了周、龙、田3人1200元介绍费。从当晚起,何就不断安排小红接客。

小红莫名失踪后,亲属立即报了案。3月8日,亲属突然接到小红打来的电话。当晚11时许,小红姐姐和朋友张某一道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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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华西都市报》报道派出所包庇老鸨逼少女卖淫。

派出所报案,说明小红被拐卖后被逼卖淫的情况和目前处境,负责接待的值班民警谢某既没作报警登记,也没作值班记录,更没有向带班所领导或市中区公安分局领导和值班民警汇报,以原来接待你们的警官不在,你明天来看所里怎么处理为由推诿了事。

第二天早上,在请求警方解救无望的情况下,小红的姐姐和母亲等人赶到威远清溪夜总会要求将小红领回,没想到何西南却拿出小红被迫签下的招工合同和欠条,振振有辞地要求小红及其家人偿还借款,双方争执不下,亲属提出到当地的碗厂镇派出所解决,谁知何西南很牛:到派出所就到派出所,

谁怕谁!派出所民警梁德忠接待了双方。小红的亲属明确告诉梁德忠小红是被他人拐卖并被迫在清溪夜总会卖淫的,要求梁组织警力解救小红。考虑到自己与何关系一直很好,而且自己还在清溪夜总会嫖过娼,梁因此对小红及其亲属的请求置之不理,反而以小红写有亲笔欠条为由,要求亲属与何自行协商解决。当晚8时左右,梁见小红确实无钱就让她写下欠何西南800元的欠条,而小红为安全脱身回乐山,只得万分委屈地写下了欠条。到小红被解救出夜总会时,何一共安排她卖淫15次,并从中获利700多元。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得忠在接受何西南亲属报案后,明知少女小红系被拐骗妇女,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何西南有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事实,何西南已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法定程序对何西南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而梁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刑事案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立案侦查,致使被拐骗妇女小红未及时得到解救,何西南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何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充当了保护伞。碗厂镇派出所所长史少武明知清溪夜总会何西南有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定程序对何西南立案侦查,致使何西南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也为何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充当了保护伞。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派出所值班民警谢某同样存在接到报案后,不迅速进行审查,不向带班所领导或市中区公安分局领导汇报,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案情况未及时汇报立案侦查,致使被拐骗的妇女小红未及时得到解救。小红案案发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查证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何西南和其他公安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其中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德忠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所长史少武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四川省内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乐山市张公桥派出所民警谢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乐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向市中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当日对周涛、田志谋、龙强等人涉嫌拐卖妇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立案侦查。

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司法实践中,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实行先破后立、边破边立、不破不立,形成不破难立的局面。甚至有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立案数大大低于发案数,造成大量隐案(即犯罪黑数),没有反映出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2004年6月10日召开的全国刑警大练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去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没能破获。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这还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所有这些现象,进一步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对刑事立案权的滥用还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刑事立案工作任重而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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