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中一般是由指定的人来进行签字。因此在遗嘱中,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订立人来进行选择的,因此其签字可以由立遗嘱人自己进行指定和选择,而且遗嘱的有效条件并不需要执行人签字,但对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才可以生效,如果没有签字是无效的。而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继承中特有的,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遗嘱执行人的分类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遗嘱的执行的过程中,是需要由遗嘱执行人根据实际的遗嘱条款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遗嘱执行人需要首先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遗嘱的条款存在违法情况,那么显然是不可以履行遗嘱的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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