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芜湖开发区去哪里起诉离婚
1、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本文讲的都是诉讼离婚的离婚管辖问题,协议离婚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好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去哪离婚,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只能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有些情况,原告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外国居住,原告在国内生活,就只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了;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的人已经没有居住地和常住地,所以只能由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下列特殊情况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不同的离婚方式来看,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地方不同,其中协议离婚下确定办理离婚手续的地方比较简单,而要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当事人就一定要搞清楚应该去哪办理离婚手续了,否则的话就无法以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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