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一、总则
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
3、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
6、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除纸制载体外,宜逐步实现以光盘为载体的工程档案。
7、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
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2、建设开发资料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3、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的申报工作。按照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当地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对于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的资料管理标准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A4-1~A4-4)
招投标文件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形成,中标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形成,监管部门备案。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文件(A4-5~A4-8)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形成,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的资料管理标准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A7-1)城建档案馆形成。
(2)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A7-2)验收单位形成。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A7-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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