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3-28 01:40:07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的内容:

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增信机构披露财务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财务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系统新增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格式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增信机构财务信息相同。

一、ip地址备案流程

ip地址备案流程如下:1、IP地址报备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备案系统中新增、修改、删除IP地址信息;2、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分公司、接入服务商将在本企业系统中新增、修改、删除的IP地址信息提交至属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系统;3、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在本企业系统中新增、修改、删除的IP地址信息提交至部网站备案系统;4、各通信管理局系统自动将企业提交的IP地址信息传递至部系统;5、各单位IP地址报备信息统一在部系统进行核查。

二、股票的发行手续

股票发行的程序如下:一、申请程序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订、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二、审批程序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三、复审程序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四、签署承销协议股票发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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