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确保军、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已建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二、以汕头机场跑道端为圆心、半径8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市区红领巾路,北端至澄海市新溪洲,东侧至南海,西侧至韩江西溪),禁止放飞风筝、气球、航模及其他物体或进行动力伞等的表演。
三、以汕头机场跑道为圆心、半径4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龙湖区陈厝合,北端至澄海市韩江东溪,东侧至澄海市新溪镇上九合村,西侧至外砂镇南社村)禁止烧秸秆、贝灰等容易产生烟雾的物品;禁止放养鸽、鸟及其它飞禽。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民航、公安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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