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及理由: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什么是追加诉讼参加人
追加当事人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适格主体,不外乎下列三类之一:
1、已经参与诉讼的本诉当事人;
2、拟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之中的利害关系人;
3、本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被追加当事人的实质条件:
依法被追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对已经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3、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仅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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