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探视陪护管理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治疗休养环境,减轻患者负担,医院要通过落实基础护理工作,尽量减少陪护。患者是否需要留陪护由主管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同时尊重患者及其家人的意愿,一名患者最多只能留一个陪护。重症监护室(含专科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室)一律不留陪护。在查房及治疗检查时间,督促陪护暂时离开房间,如需了解患者情况,查房结束后可向医护人员询问。探视和陪护者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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