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时间:2023-03-22 11:53:13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能补交吗

住房公积金可以补交。但是只能单位出面办理,个人无法办理。

1、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

(1)正常汇缴后的补缴。

(2)首次汇缴前的补缴。

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

个人补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或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下列业务流程操作。

(1)漏缴的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少缴的补缴。

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个人补缴。因计算错误等原因确需补缴的,应提供职工工资清单及单位补缴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式

1、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3、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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