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3-05-05 21:33:23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3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各届的一致赞扬,这部条例真正的惯彻了执正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以更富有人性化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保护了公民的婚姻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关怀。

但是,任何权利的实施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公民在行使自已的婚姻权利时同样如此,一方面享有充分的婚姻自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能滥用,要担负起对国家,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新婚姻登记条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婚姻自主的权利,但是在对婚姻权利的制约方面却有所欠缺,值得反思。

婚姻登记是指国家对婚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从法律上承认并予以保护。婚姻登记有三个功能,一是审查功能,即是对婚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方进入登记程序,不合法定要件的婚姻则不予以登记,以此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和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二是登记功能,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予以登记,国家予以承认,给予法律保护。三是公示功能,即通过给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发放结婚证书,公示第三人及社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可见,婚姻登记的审查功能在整个婚姻登记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必需当事人完全自愿,亲自到场,必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得近亲结婚,不得末婚。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人口素质,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考虑所进行的必要限制,婚姻当事人必需严格遵守。

婚姻登记的审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婚姻个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婚姻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末婚,是否近亲结婚,通过对此审查,来确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老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是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证明婚姻当事人确系末婚,无有违犯民法典的状况。民法典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取消了婚姻状况说明书,规定只需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另还需签署个人声明,声明个人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的情况。较之老条例,新条例简化了手续,减轻了婚姻当事人的负担,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新条例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却淡化了,仅仅凭个人一纸签字声明并不能起到条例应当有的审查功能。我认为,在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不应当弱化婚姻登记的审查功能。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我认为应当强化身份档案功能,即以身份证为载体,建立个人身份电子档案制度,在个人身份档案中,载明个人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籍贯,家庭住址,个人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个人受奖惩状况及是否有违法犯罪纪录,个人诚信档案,等。个人身份档案实行全国联网。进行婚姻登记时,只要拿出个人身份证,有权查验身份证的机关(此处指婚姻登记机关)只需上网查询便对个人的基本婚姻状况一目了然,既方便了当事人,又起到了婚姻登记所必要的审查功能,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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