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有效期六个月)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5.住所证明
6.财会人员名单(会计、出纳各一名)
7.财会人员聘用合同
8.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0.设立人执业登记表
11.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2.设立人户口本复印件
13.设立人原所律师执业证
14.设立人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证明
三、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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