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市违章建筑是不是由法院判决
时间:2023-05-31 16:14:15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规划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建筑的权力。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笔者认为,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逾期不拆除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不得自行拆除。

根据法院现行惯例,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划法的当事人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超过复议、诉讼期限的,由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然后复核。认为合法的,裁定批准执行,最后交由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代理执行。可见,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到实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那么快,从而影响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一定程度上。但是,笔者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违法行为永远不能用非法手段制止。因此,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之前,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不应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

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一些违法建设已经完成了20多年。这些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能否像新建的一样,以“限期拆除”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自违法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据此,笔者认为,当事人违反《规划法》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连续性状态,行政机关依据《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起诉期限为两年,从日期算起较为合适完成违法建设。但我们不能把违法建设的继续存在看作是违法活动的继续。因为违法建设的继续存在是党的违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的继续。因此,实施完毕后两年内,有行政权力或者处罚权的部门没有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应当依照规划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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