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所以,关于所得来源地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通常,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各国所得税立法和实践,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以下分别阐述各国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识别通常采用的认定标准。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条约中经常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水利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国际税法中,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通常采用常用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以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并准确确认营业所得来源地。
1.常设机构原则。它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常设机构指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独立企业原则。它是指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国能够从源征税。
3.实际联系原则。它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4.引力原则。它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虽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能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二)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有三种方式:第一,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第二,停留期间所在地;第三,所得支付地。后者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两种方式:第一,停留期间所在地;第二,所得支付所在地。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这类投资收益都具有权利所得的性质。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来源地,主要采用两个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居住地为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二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都以不动产地为所得来源地。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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