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魏先生因为在2005年最后一次离婚时未与妻子分割房产,故于今年将日本籍的前妻上法庭,要求返还一套房产的出售款的50%即41万元及返还前期垫付的购房款11万余元。然而,最后一次离婚至今已过4年,他的起诉显然已过法定时效。为此,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了驳回魏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10年前房产已转让
1980年,魏先生与英子登记结婚。198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1998年10月,英子取得日本国国籍。此间,两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约》,在松江新桥地区造了一套房屋。魏先生个人为此支付了22.8万元。同时,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1999年,在未取得房屋产证的情况下,英子将所建房产转让给了他人。2001年,双方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只是对购买的一套房产进行了分割,且未对英子转让房产的款项进行分割。魏先生认为,英子转让房产系共同财产,转让款自己也享一半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英子返还出售款的50%计41万元及其返还前期垫付的购房款11.4万元。
●诉请显然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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