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3-08-07 12:20:18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职工贪污贿赂罪减刑的补充规定主要针对减刑时间和间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补充规定》第五条强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补充规定》第一条拒绝后悔罪的,或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生效审判的财产判决的,不假释,一般不减刑。第二条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满足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可减刑的不满10年有期徒刑,满足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减刑。第三条被判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4年以上。第四条被判缓刑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4年以上。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时,减刑幅度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两年以上。第五条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去哪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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