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3-04-24 10:03:27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对新《广告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据悉,该裁量基准已经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据了解,该裁量基准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内容损坏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违法发布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广告违法发布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等34种情形的立案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裁量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种情形,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力度。

裁量基准明确,针对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裁量基准将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且两年内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定义为轻微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定义为一般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定义为较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定义为严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4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定义为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分别对应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最高20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青岛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裁量基准的制定,有效保证了新《广告法》的规范实施,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水平和效率,树立工商文明公正形象和执法权威,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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