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办理材料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而个人职工需要提供灵活就业证明。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办理材料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职工养老保险:
(一)单位职工:
1.经办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加盖公章的《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二)个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灵活就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个体经商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养老保险: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薄原件。
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39号),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始凭证;
4. 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5. 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材料;
6.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书面材料;
7.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明材料;
8.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应准备齐全并符合规定,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
以上是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办理材料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和证明,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居民养老保险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以上材料应准备齐全并符合规定,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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