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应包含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4-04 10:02:09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人需要履行储存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而存货人需要履行及时交付仓储物、说明危险物品的性质、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一、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存放合同中的本身到底该尽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等等。

三、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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