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湖南省洪江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性格耿直。2003年,他怀疑单位领导克扣退休工人养老金,便找领导论理。由于领导避而不见,老王气愤至极,便在单位院墙上用白油漆写下打倒李某(领导名字)!李某是个贪污犯!李某滚蛋!之类的标语。该领导后来将老王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判处老王有期徒
刑一年。老王不服:我是受害人,怎么成被告了?《宪法》不是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吗?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也规定,如果有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行为,则应根据《刑法》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老王所在企业的领导是否有失职或贪污行为,要通过有关部门调查、审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老王仅凭怀疑,就在公共场所把别人认定为贪污犯,甚至攻击、辱骂,显然造成对当事人人格的重大伤害。(《检察日报》5.10)
我的老公在外租房养了一个女人,我叫了几个人一起在一个晚上当场在出租房内将二人捉奸在床,并将第三者胸罩和内裤脱掉,强行照了相作为证据好离婚用。然后,当时由于很气愤,就将那个第三者未穿衣服时强行从二楼拉到一楼,当时是凌晨二点过,在我们的吵闹中,大概有四、五十人围观,然后我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了材料后,说我构成侮辱罪,刑拘了我,我想问问罪名真的成立吗?
答:你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暴力侮辱人身,采用言语进行侮辱,文字侮辱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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