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同意,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故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应该离婚吗
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不和的,夫妻双方都应当从自身找原因,共同努力调和,恢复和谐的婚姻关系。
如果夫妻感情确实无法调和,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建议选择离婚。不幸福的婚姻对彼此都是一种伤害。如果有孩子,不和谐的家庭对孩子的不利影响远大于离婚家庭。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当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主要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以及一些约定内容,然后就带上协议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是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对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存在争议,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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