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消防法》第68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山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绕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厂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字(2004)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失火罪,于20xx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xx在xx市xx区xx乡xx村土名为种蒲足的山上种柑桔,点燃地里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xx市xx有限公司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126.6亩。被告人徐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徐xx的供述,证人徐xx、陈xx和、徐xx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在森林地带放火烧杂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26.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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