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
2.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
3.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即中介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4.买方、卖方、中介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5.中介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
《民法典》生效后,由“居间合同”这一名词取代了“中介合同”。
二、中介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中介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中介合同的特点
中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中介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合同的媒体服务,客户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无关。
2.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干预权。
3.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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