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借条败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时间:2023-07-07 16:13:36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借条败诉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八种情况:

1、年利率约定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5、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催款过程中尽量采用书面催款的方式,并留存证据,包括发送邮件或者快递,这样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另外如果电话催收尽量录音,打印通话记录,证明债权人积极催款,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7、感情债所签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8、擅自涂改借条内容或者借款合同

有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会修改已经签订或者打印好的借条,有时候会在双方合意下修改,也有会私下涂改,通常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另行起草一份借条。

如果一定要在原借条上修改,建议在修改部分双方能摁下指纹或者签上姓名,避免修改后对方不认可,导致法庭上不认可借条真实性和合法性。

借条不合常理举证不能败诉

37万元巨款的借条,债权人说是债务人做生意借的,而债务人却辩称借条是赌输后被迫写的日前,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求。

原告称被告借钱不还

2005年初,韩某(女)因为购买衣服和冼某的妻子梁某认识。据冼某称,韩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他和妻子借款,并于2005年6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写下借条两份。

在给冼某的借条上面写的是:韩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冼某借现金人民币254000元正,现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还款期限为2005年7月30日,见证人是麦某。

在写给其妻梁某的借条上写的是韩某借梁某人民币12万元,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21日,还款日期是2005年7月21日,见证人是罗某。冼某称,还款期满后,他多次向韩某追讨,但韩某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其丈夫庞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所欠是赌债

而韩某在庭审过程中则声称自己从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她欠梁某的六合彩码钱并在原告的威胁逼迫下写的。

韩某说2005年5、6月,她认识梁某后,梁某介绍她购买六合彩,韩某代其他人下单。输了之后,下单人没有付钱,梁某向她追款,并要她写借条。于是到了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的地下室,见到了包括冼某在内的十多名男子。在他们的威逼下才写了上述两张借条,并且借条是按照梁某写好的内容抄下的。购买六合彩的总赌债是8万多元,她已经支付了2万元。此后冼某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当时她没有报警是因为怕自己的女儿有危险。在写欠条后一个月内,冼某多次强行索要款项,并向其父母及前夫家泼红漆,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她进行威胁。

韩某的丈夫庞某则称,韩某并没有向冼某和梁某借钱,并且他和韩某已经离婚,此事与他无关。

借条不符合生活常理

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除了两张双方存在很大争议的借条外,双方都没能拿出其他能证明自己陈述事实的证据。

主审法官综合当事人所述各种情况,指出几个不符合生活常理的情形:

其一,梁某和韩某偶然认识,并没有生意上的来往,相识不到半年梁某即一次性将巨额现款374000元借给韩某;

其二,借出巨款的当时没有立下借条,而是在事隔一个月后通过上门、打电话等途径找韩某出来,再让其立下借条;

其三,同时书写的两张借条,内容也基本一致,字迹却不一样,且同时出具的一笔借款却写成两张借条,出借人也更换成梁某的丈夫冼某,时间也推迟十天,见证人也不一样,存在将一笔借款人为造成两笔借款的故意;

其中,从借款的用途来分析,韩某讲做生意需要如此巨额现款,但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韩某并没有做什么大生意,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法院最后认为,不能凭借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借条而确认借款事实,因此原告冼某应继续举证。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最后法院判处驳回了冼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对于非法借贷关系如赌债,我国法律是不保护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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