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二)受害人有权要求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以将对方的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指控的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家庭暴力受害者怎么维权?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家暴报警后对于派出所会立即的立案处理,在办理时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一般会先以调解为主,如果协解不成的,好么就会对施暴力进行惩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还会被判有期徒刑,所以,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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