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贿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盗窃、行贿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非 法 提 供 信 用 卡 信 息 罪 的 处 罚 是 什 么 ?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向他人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向他人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一种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严重威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管理规定,防范和打击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犯罪行为,确保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盗窃、行贿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一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威胁。我们应该遵守信用卡管理规定,防范和打击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犯罪行为,确保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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