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其他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一)书面作品;(二)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作品,曲艺、舞蹈和杂技4.艺术和建筑作品5.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形式条件是作品完成后,可以不附加条件地享有著作权,或者只有附加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获得工作。它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根据作品的生产自动获得版权。对于外国人或不属于同一国际公约的人,由于该作品在该国以其他形式出版或使用,版权自动获得。人们通常把这种做法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叫无形式主义。大多数已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实行这一原则,第二条途径是除作品创作外,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然而,登记的时间和方法因国家而异。在我国历史上,清代著作权法、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台湾著作权法都实行了登记制度。另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了登记制度,但并没有把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未对仅凭登记的著作权作出规定。因此,这两项公约的一些成员国的登记要求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其本国作者。公约其他成员国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第三种方式是增加著作权标志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另外,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方法。例如,美国法律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品上打上版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承认这种做法。版权标志通常包括三个内容:
①声明“禁止复制”或“版权”,或在该声明的英文缩写C外加一圈,或在音像制品的字母P外加一圈
(2)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和缩写
(3)作品的出版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的要求,加上标记方法简单易行,因此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只要拥有作品的财产,就产生著作权。不需要登记、出版,也不需要在复制品上标明著作权标志
所有公民创作完文学作品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著作权。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变更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当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还可以收集侵权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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