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可以变更
可以变更。
二、抚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变更条件
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单位和个人
三、抚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变更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抚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变更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或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包含在8个工作日内)。
4、决定,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作出的意见。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应行政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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