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温州公积金基数调整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调整工作,根据各地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口径核定的进度安排,可另行通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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