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没有参保缴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的,必须连续缴费满五年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实际缴费不足五年的,可顺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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