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人员对象
1.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冀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暂)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赴台签注;
2.在冀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暂)住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3.石家庄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非石家庄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在石家庄市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石家庄市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赴台签注。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交验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照片1张(已开办免填表申请服务的出入境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
3.核对提交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4.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5.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及签注的,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说明或者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7.对石家庄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石市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其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等);
8.对在石家庄市就业人员申请的,还须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石家庄市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对在石家庄市就学人员申请的,须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对上述人员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的,还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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