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合同形式: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合同形式的规定,口头承诺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口头承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无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合同即成立。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承诺的生效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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