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微信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么
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第一,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人们很难为自己的未来制定准确的预期,在心理上和思想上难免会出现迷惘和浮躁,进而衍生出怀疑、猜忌、不满和攻击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往往是网络谣言产生的心理动因。
第二,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历史上许多谣言的形成,都是基于迷信或对科学的无知。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科学知识的普及,这类谣言已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而如今更多的谣言则往往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利用普通群众科学知识有限、对科学盲目崇拜等心理来实现的。近些年来,伴随着一些破坏性较强的地震、冰雪灾害、旱灾等的发生,一些迷信的宿命论者将灾害的原因归结为日月食、太阳风暴、流星雨等正常天文现象。
第三,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一是社会信息不够透明。社会信息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社会信息不能有效公开,民众势必会对事态的进程产生种种盲目性猜测,从而导致谣言产生。二是信息监管技术落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信息传播方式不断出现,这给信息监管技术带来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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