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行政强制买卖
时间:2023-08-05 19:34:0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必须过户,那么,买方可以凭合同主张过户,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凭合同起诉维权。二手房转让手续:(一)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利证书;(四)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者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者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书,或者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者房地产分割协议书;(五)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六)人民法院强制转让的,应当提交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七)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证明;(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拍卖成交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支付地价证明;(十)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拆迁补偿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十二)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意见;(十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四)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批准文件;(十五)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二)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三)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四)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五)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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