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相关系统
不属于司法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4、窗口承办人审查(限1个工作日)
5、窗口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
6、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1个工作日
7、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1号窗口
三、防城港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设定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