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怎么做
时间:2023-08-05 09:53:57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综合上面所说的,检察院不批捕,那么案件必定就会退回到公安部门,让公安部门进行对当事人释放,如果需要侦查的,那么也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查找证据,这样公安机关才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流程的。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包含什么

检察院一般不批准以下情况:

1、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

4、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的、合法的、履行的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学生。他有悔罪的表现。他的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

6、75岁以上的老人;

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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