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如下:
(1)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续展注册终止,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而终止商标权。
(3)因注册商标纠纷而被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终止商标权的。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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