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抄写遗嘱算自书遗嘱吗
老人抄写遗嘱算自书遗嘱。只要签名是真实的,且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当有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简单的自书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于某,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1、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2、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3、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4、本遗嘱委托_______(现住上海市_______,手机_______)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5、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6、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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