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除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外,落实具体各地各县的不动产监管,也要看各省市的实施细则而定,但通常是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你的房子70年后归谁?
没有哪项财产像房屋一样,对老百姓来说是如此重要。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每一个新动向,都会激起老百姓极大的关注热情。
3月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正式“落地”,到2015年底,全国将全面换发新版证书。这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书》将取代现在老百姓手中持有的《房地产产权证书》。那么,对于不动产登记,老百姓应该了解哪些、做些什么?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个法律概念,是国家对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依法予以确认,便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被征收、征用的情况下,权利人能获得法律救济。因此,保护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
但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网友最期望有哪些方面的影响?人民网近期民调显示,排在前两位的是“倒逼房价合理化”、“防止腐败”,分别占比33.09%和30.27%,而产权保护仅占17.85%.这意味着,老百姓对于为何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认识上是非常不清楚的。
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已经有了房地产权登记。那么,为何还要设机构、建系统并面向亿万百姓再进行登记?这就涉及到“统一登记”这个概念。原来的不动产登记存在登记簿和证书不统一(典型的如房地登记分离)、机构不统一(不同类型不动产在不同部门登记)、登记缺失(如很多房屋只有土地登记记录)、重复登记、登记口径不一、地区间信息不统一,甚至很多不动产还没有登记(如私下里交易或抵债、单位房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这样,在日常频繁的不动产产权变更中,也就难以避免“一房二卖”、“一地多卖”、重复交易和隐匿房产等侵权行为。登记时,老百姓“跑断腿”、“花冤枉钱”.因此,实现机构、簿册、依据和平台“四个统一”,可更好地保护产权和便利交易。
不管是保护产权,还是制定公共政策,都涉及到不动产信息的利用。那么,会不会不利于居民财产隐私保护?
笔者认为,这些担心是多余的。保护产权延伸的范畴,包含对于财产隐私权的保护,若信息统一了,隐私权反而得不到保护,则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背道而驰。《条例》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指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询,即只有所有人、债权人和抵押银行才有权查询。进一步说,恰恰在信息不透明、不统一、散乱和无人监管的情形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才会泛滥,也才会存在以隐私权为借口掩饰不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后,统一的信息平台能用来干什么?很多人认为是开征房产税。
事实上,统一登记与征收房产税无直接关系,即便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可以征收房产税,比如对经营性住房(租赁),我国各地此前就一直在征收房产税,从没有中断过。另外,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对新建商品住房恢复征收了房产税,但两个城市并没有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房产税征收仅仅停留在立法阶段,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近年来,国家在私有不动产上的大方向是保护私人财产、尊重产权诉求。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将进一步显化70年产权问题解决的急迫性,而且相比之前,也将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老百姓理解了70年产权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以及不动产市场化改革以来的进展,就完全不必担心70年后该怎么办。总的一句,土地、房产和不动产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制度创新,都是奔着“居者有其屋”、实现老百姓财产性收入的角度去的。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来了,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制度,于行业发展、于市场供求,短期内无实质性影响,中长期内利好行业和楼市发展,属于真正的长效机制。老百姓认准一条即可,该措施是奔着保护合法产权来的,大可不必听信传言而恐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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