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超期后果
时间:2023-05-01 01:20:13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超期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诉讼权。

1、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

2、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

二、合同未生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民法典》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三、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何种权利得为诉讼时效的,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学者之间也是见仁见智。

综观各国立法例,有关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实体权利说、请求权说、诉权说三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于该条文简单、笼统,又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认识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实体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带有财产性质的人身权也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另有人认为,依通则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切民事权利所生之诉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权应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应适用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属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

要正确确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就必须结合诉讼时效的目的和功能予以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为: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流转秩序之功能,可以说,请求权说最为适当。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看,诉讼时效届满后并不产生实体权利消灭的后果。从法理上说,权利一般是不能预期其存在期间的。所有权是一种永久性权利,除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买卖等原因外,以永久存续为本质。而人身权也是与权利主体共存亡,债权的存续也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由当事人决定其存续期间。因此,实体权利说与诉讼时效的运行机理和法律后果不符。而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与请求权不同,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司私法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权是民事主体请求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的饿权利,属公法上的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支配权(物权、人身权)、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形成权的行使应适用的是除斥期间。另外,某些性质特别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关系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请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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