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批准逮捕的话,从立案到提起公诉最长8个半月。视案情而定。最短3个半月。没有被发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当然我这是对涉嫌犯罪的整个诉讼前段。
批捕之后是逮捕(37天内,然后等待检察院审查(时间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再起诉检,最后才开庭。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以下给出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自治区。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可以延长二个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改变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查起诉期限
1、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重大,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1个月、自治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检察院批捕后什么时候会通知家属?
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是30天,报请检察院后7天内回复公安,可能是批捕、取保候审或者释放。作为家属可以向当时负责的承办民警了解案情进展,当然如果有委托律师,公安会联系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再由律师来通知到家属。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掌握确切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同意后,即可执行批捕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是不会直接通知家属的,主要也是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一般来说,需要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确定是否执行批捕程序,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告知相关情况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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