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坐牢,想要协议离婚的,应当由服刑人员向服刑监狱提出申请,得到审批批复。由服刑监狱出具当事人证件材料,派狱警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或者是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2、如果被告一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另一方在外边自由的,由在外边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由在监狱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那么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
一、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特别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离婚协议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一方不签字时,只能通过书写离婚诉状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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