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责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23-06-28 09:22:51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的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股东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的,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下足,后已经补足,或者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不能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行为。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抽逃公司资产数额,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的数额为认定标准;另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因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不应认定为是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只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视其实质后果确定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或者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致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欠债股东需要偿还吗

不需要,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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