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为损坏是产品瑕疵吗
人为损坏不是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
二、瑕疵产品发现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关于买受人对质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规定,实质上出卖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的时效。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并不是毫无时间限制的,无限期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不仅会对出卖人产生不公平的对待,也会妨碍商品的市场流转,影响市场经济的活跃。因此,本条对在由买受人负责检验时,需要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以确认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从而进一步确认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期限。
三、产品瑕疵的法定意义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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