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行为人只要处于出卖的故意对妇女儿童进行拐骗等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就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是以出卖或者是获利为目的,而是以收养为目的的,就构成拐骗妇女儿童罪,应当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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